|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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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发区城市建设、城建综合管理、村镇建设及建筑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受委托组织起草城市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贯彻执行。
2.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开发区除交通、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地方财政安排的社会项目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其中方案设计与规划分局联合下文);负责组织监督方案设计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会同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和执行。负责指导开发区的村(社区)、镇(街道)建设。
4.负责建立和规范建设(筑)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运行机制及配套措施;负责开发区建设(筑)地业(包括建筑、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安装、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等)以及非建筑施工企业承接非住宅装修工程的资质初审;负责开发区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核发建筑施工队许可证;负责开发区建筑行业的管理和建设(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建设(筑)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参加对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收的备案工作;负责开发区建设(筑)工程如投标管理,为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监督管理保障;负责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监督管理及相关信息服务。
5.负责城建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参与城建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的审核、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鉴证。
6.负责开发区人防工作,推进人防向民防的转变,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平时担负组织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建设任务和承担城市部分防灾救灾的应急救援任务;战时担负组织人民进行防空袭斗争的任务。
7.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房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各类房产政策。
8.负责开发区房产行业管理,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业进行行政处罚。
9.负责开发区房产市场管理,参与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交易、抵押、租赁、互换、评估、中介服务等进行管理,负责开发区商品房预(售)登记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10.负责开发区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管理,核准房屋所有权新增、拆除、灭失等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开发区房产档案。
11.负责开发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标准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宅房屋装饰管理和开发区房屋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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