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杭经开征迁(2009)第082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实施下沙中心城区中心湖东区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9]5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省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00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下沙街道中沙、上沙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16.3751公顷(计245.6265亩),其中水田旱地0.1229公顷,菜地4.943公顷,其他农用地1.0962公顷,建设用地10.213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开发性方式的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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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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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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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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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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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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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土地
(不含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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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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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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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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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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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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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本次农转非安置人数为226人,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就地农转非。本次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可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人数不得超过226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则分别按其当季作物的产值和实际价值计算后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可参考《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附表2、3。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区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877353 监督电话:86877335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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